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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21年05月10日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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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
苏交规〔20212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省铁路办,省交通
综合执法局,省交建局,厅公路中心、厅港航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交通工
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工程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农民
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
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交通
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等规定,结合
江苏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责任落实,明确各方职责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按照职责和项目管理权限,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责
任。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并监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保障农
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按
照职责权限负责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涉
及举报、投诉等反映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的,由负有行业监管责任的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存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交通运输相关违法行为的,由
有关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予以查处。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欠薪案件线索
的,由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移交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并按照省
有关规定落实好执法联动机制。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筹措并及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明确职能管理部
门,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
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
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全面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银行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有关保障农
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制度要求,依法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落实专人
负责,确保及时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对
分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管理责任。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保障农
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分包单位用工和
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坚决杜绝以包代管;落实代发工资制,施工总承包单位与
分包单位应当依法约定代发工资的相关责任、程序、具体办法等,并在分包协议
中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
分包单位对本项目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
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项目非
法转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四)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纳入监
理范畴,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
和分包单位落实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完善基础资料;在审核计量支
付资料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费用有关资料的复核工作。
(五)政府投资的项目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
带资承包有关内容以各种形式写入合同及补充条款。
二、强化用工管理,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
动合同;项目依法分包的,应当督促分包单位与其招用的农民工本人依法签订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支付

时间等相关条款。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
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当留存招用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
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并负责检查分包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的
劳动合同。
(七)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承包项目的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要求。鼓励采用信息化方式进行实名制管理。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本单位和承包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
实施,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
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
单位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分包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部现场设置
劳资专管岗位,负责本项目招用农民工的日常管理,包括施工现场用工、考勤
等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九)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落
实用工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
实施方案,对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监理单位可以
发出书面《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施工总承包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监
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进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台账,反映农民工
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籍贯、身份证号、家庭地址、工资卡号、联系方式)、
岗位技能信息(文化程度、培训信息、技能水平)、劳动合同信息、进退场时间、
在岗考勤、工资支付(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
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诚信信息等。台账报建设单
位备案,并至少保存至项目交工且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后三年。
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

(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规范实名制管理方式,强化现场考勤管理,及
时准确地向建设单位报备农民工实名制考勤信息。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采用农民工电子实名制考勤,配备实现电子实名制
考勤所必须的设施设备,采用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方
式进行农民工实名考勤。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项目现场
农民工考勤信息,考勤记录按月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向农民工公示。
(十二)项目参建单位应当加强实名制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农民工个人隐
私信息。
三、强化资金管理,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十三)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每月至少一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
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不足
1个月的短期用工或者临时性用工,可以采用现金方式或者通过第三
方电子支付平台在用工结束之日起一周内结清,同时留存农民工本人签名或
者手印,并做好说明短期用工或者临时性用工情况的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卡。
(十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
(十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款项
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用账户,并会同金融机构对专户资金及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1.项目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每月农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数额不低于当月进度款的
10%
对于项目机械化程度较高、用工较少的标段,可以结合工程实际测算具体
比例,并在合同中约定存入专用账户占工程款具体比例。
当月工作量较小而不申报计量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核定该月农民工
工作量及工资数,并通过专用账户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若应发工资高于专用

账户中资金数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核定后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后及时向
专用账户存入补充资金,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当月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
10% 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核定后上报农民
工工资占工程款的比例,建设单位按照最终确定的比例向工资专用账户补足
不低于该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2.项目按形象进度等支付周期大于 1个月支付工程款的,农民工工资费用
应当按月拨付,建设单位保障每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数额不低于该
月应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核定每月农民工工作量及工资数报建设
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后及时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十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代发协议,按月考核
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或手印确认后,通过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项目分包的,分包单位
应当参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考核流程执行,并将工资支付表、工程进度等相关资料
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后,通过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十七)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专用账户转入资金,先行垫付被拖
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八)农民工工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准确计薪、按时足额支付。施工单
位不得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不得采取每月
支付生活费、年底结算工资的方式支付工资。按照每月基本工资与年底绩效
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支付工资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标准和时间。
(十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维
权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
部门、劳资专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以及劳动保障
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

服务热线等信息。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张贴二维码等方式公开项目基本
信息,供社会查询,公开的项目基本信息应当和台账管理内容一致并及时更新。
(二十)工程已经全部完成且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后,经施工总承包单位
申报,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负有行业监管责任的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网站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进行账户注销公示,公示
30
日期满且无欠薪争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四、完善支付保障,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监管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出具等额保函,额度为合同价款的
1%,同一设区市内缴纳保证金或者保函总计不超过 300万元。
政府投资的项目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按标段由建设单位留存计量款的
1%
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保函,建设单
位应当履行保证金监管责任。每个施工标段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保
函上限不超过
300万元。
(二十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
2年内在全国交通工
程建设领域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当年在江苏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等
级为
AA级的企业,可以免缴 50% 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年内在全国交通工
程建设领域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当年在江苏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等
级为
AA级的企业,可以免缴保证金。当年在江苏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等级为
B级以下的企业,按照应缴额上限的二倍缴存保证金。
(二十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工资被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保证
金监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动用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被拖欠的
工资。资金动用后,应当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30个工作日内,按动用数额的二倍补足工资保证金。
(二十四)施工总承包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工资保证金监管单位
或者建设单位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1.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的;
2.在同一设区市或者同一建设单位无在建工程的;
3.专用账户注销公示期已满,且无欠薪争议的。
工资保证金监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收到申请后
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
保证金退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十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
建立完善保证金动用、补足流程和退还流程,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不得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退还工资保证金。
(二十六)国家有关部门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加强资金保障,实施支付担保制度
(二十七)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
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十八)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具体形式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具体可以
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现金等形式,鼓励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
单等替代现金方式的担保。对于资金落实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
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作为支付担保凭证,并
畅通工程款拖欠投诉举报和沟通渠道,确保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
(二十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工程款支
付担保根据信用情况实施浮动机制,
2年内在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未发生拖
欠工程款行为且在当年全省交通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等级为
AA级的建设单位,
可以降低
5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因工程款拖欠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且无法通过支付担保及时有效予以化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提高一倍
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
六、强化检查考核,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奖惩力度
(三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拖欠等失信行为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在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上公布。

(三十一)建设单位应当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
重要内容,每年
1 月、7 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专项检
查,其他时间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开展检查。
(三十二)由于建设单位责任不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经核查属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考核评价予以扣分,并记入信
用记录。建设单位因长期未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
的,不予批准新项目开工。
(三十三)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风险的项目和曾经发
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参建单位应当加大检查力度,必要时可以进行预警
通报。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参建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将拖欠农民
工工资情况及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采
取扣减企业信用评分、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
对因相关违法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极端事件
造成恶劣影响的参建单位,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
D级,在资金支持、投标、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并将不良信用记
录报送至相关信用管理部门,对其实行联合惩戒。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存在恶意讨薪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情况属实的,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备案并预警通知各参建单位。
七、附则
(三十四)对于工程周期在 6个月内的项目和项目标段,在专用账户、信息
化考勤方面,可以根据工程实际,参照本意见,简化相关程序和要求。
(三十五)本意见自
20215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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